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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办[2007]12号
【颁布时间】 2007-01-18
【实施时间】 2007-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6.承担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的审核工作。
  
  7.承担煤矿瓦斯治理有关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科技装备司设3个处:综合处、法规标准处、科技装备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0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3名。
  
  五、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
  
  负责指导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安全培训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指导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指导和监督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
  
  3.指导和监督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4.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6.指导和管理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设3个处:综合处、基础管理处、培训指导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9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3名。
  
  六、有关事项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总工程师),正副司长职数15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6名(司局级)。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局主要通过局长或局长召开会议的形式,对煤矿安监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
  
  煤矿安监局的综合性业务和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和组织培训等事务,依托总局管理。
  
  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总局领导,煤矿安监局负责业务管理。
  
  (三)总局与煤矿安监局在履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时,具体按以下分工执行:
  
  提请国务院安委会研究的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草案的拟定,由总局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牵头负责组织,煤矿安监局配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的国务院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由总局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牵头负责。
  
  对地方相关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由煤矿安监局负责。
  
  煤炭行业有关规范和标准,由煤矿安监局负责制定年度制(修)订计划并纳入总局年度计划;规范和标准由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负责组织研究拟定、总局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并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
  
  各省(区、市)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颁证工作,由煤矿安监局负责指导和管理;矿长资格证由煤矿安监局负责统一印制。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总局名义组织,煤矿安监局具体负责。
  
  发展改革委核准重大煤炭建设项目,征求总局、煤矿安监局意见时,由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负责提出审核意见并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总局规划科技司从规划的角度提出意见,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以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名义函复发展改革委。
  
  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上报的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由煤矿安监局负责提出对方案和项目的初审意见、资金安排计划,以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函报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联合下达。
  
  总局与煤矿安监局的其他工作关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和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关系暂行规则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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