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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10-29
【实施时间】 2001-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事的换文


  
中方复文

  
  
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第460/2001号照会,内容如下:
  
  “菲律宾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确认,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菲律宾共和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与湖北省。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保留将来在菲律宾共和国设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三、双方将根据国际惯例及国际法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则本照及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菲方来文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荣幸地确认以下内容,基于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已就菲律宾共和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及河北省。基于互惠的精神,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菲律宾建立总领事馆的权利,地点及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依据1963年4月24日达成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会为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3.两国将依据包括1963年4月24日达成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国际惯例,通过友好协商来处理双边领事事务。
  
  如果承蒙贵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以上各点,本照会及贵部复照将构成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从贵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菲律宾驻华大使馆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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