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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9-24
【实施时间】 2001-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文化信息社会协调部2001-2002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文化信息社会协调部(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进一步扩大相互合作,为执行1992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相互基础上将于200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文化日,于2002年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日。举办文化日的具体条件及活动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二条 
  
  双方将考虑在对等的基础上互换一个艺术展览的可能性。展览为期15天,随展人员2名。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相互参加在两国举办的文化艺术领域国际活动,包括比赛、艺术节、研讨会、学术会议等。
  
  第四条 
  
  双方将促进组织艺术团体巡回演出及交流演出。
  
  第五条 
  
  双方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图书馆及博物馆之间的合作,促进信息及经验交流,促进交换专家学者进修。
  
  第六条 
  
  双方将继续开展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开展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他文化活动。
  
  第八条 
  
  在交换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出方负担代表团、艺术团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道具、行李的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境内的住宿、膳食和交通费用,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境内的行李道具运输费、保险费和广告费用。
  
  第九条 
  
  在交换展览时:
  
  --派出方负担展品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提供广告资料和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组织展览、布展、撤展、广告宣传的费用和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保障展品的安全;
  
  --派出方负担随展人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境内的住宿、膳食和交通费用,负责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组织互换展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计划在实施或对条款解释中如发生争议和分歧,将由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2001年9月24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萨克文和俄文书就,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如对本计划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双方将以俄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文化部                   文化信息社会协调部
  
  代表                    代表
  
  孙家正                   穆罕穆德·穆赫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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