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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9-21
【实施时间】 2001-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就尼日尔在广州委派名誉领事达成协议的换文


  
中文复文

  
  
尼日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尼日尔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一年九月十四日第315号照会,内容如下:
  
  “尼日尔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确认,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尼日尔共和国在广州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在广州委派名誉领事一名。
  
  二、尼日尔共和国驻广州名誉领事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长期居住在广州。
  
  三、尼日尔共和国驻广州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尼日尔共和国驻广州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尼日尔共和国在广州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该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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