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整规办发[2007]3号
【颁布时间】 2007-01-15
【实施时间】 2007-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商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22号)的要求,截至2006年9月,共有52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商会协会试点方案进行了评审和论证。现将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首批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一)。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树立商会协会自身形象,推动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重要作用。试点商会协会要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整规办发[2006]12号)精神,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试点。现就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坚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必须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信用评价要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以上原则要在试点方案中明示,并向会员企业和全社会公示。
  
  商会协会要向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产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的结果,增强会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管理,促进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自身的发展。
  
  二、保证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信息来源的准确性
  
  (一)指标体系应尽可能完整。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应包括反映企业综合素质、财务能力、管理水平、竞争力状况以及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指标的权重分布应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并突出信用评价因素,保证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商会协会在评价前进行的资质评定等评价活动的结果,可以纳入指标体系,适当反映。
  
  (二)增强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具体指标要用准确数量表示,尽可能利用企业现有的统计资料。每个指标的变动区间都应对应准确的评分标准,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自由裁量评定分数的,要通过集体会商确定。
  
  (三)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可靠。对企业申报信息,要通过实地调查、初评结果公示、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核查。除自行申报的信息外,还应当与交易关联方信息、消费者反映、部门监管信息等进行比对。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
  
  (一)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公开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必须按试点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不得超范围、超授权公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二)严格执行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等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都要严格执行,要把信用信息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三)实行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备案制度。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各商会协会的网站要与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 建立链接,要将自身网站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信息报送方式见附件二)
  
  四、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一)保证评价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试点方案应该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评价活动应鼓励所有会员企业自愿参与。商会协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评价的初评结果和最终结果必须公示,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评价的,必须用招标或会员普遍认可的方式予以确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