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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防止重复交叉评价。一个企业只能参加一个协会的评价。商会协会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企业选择协会的权利。 履行代管职责的协会,应当侧重在行业内部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的协会开展评价工作。 (三)控制信用评价收费标准,严格财务管理。为减轻企业负担,信用评价收费标准要严格控制,支出范围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应由商会协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时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另行收取。要统一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不能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相联系。要严格评价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定并公开费用管理办法;评价结果公布后,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 五、规范行业信用评价 为扩大行业信用评价的社会影响,行业信用评价实行“三统一”: (一)统一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各商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评定工作的需要,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其中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二)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的名称、证书和标牌。评价工作统一定名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的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 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各商会协会。信用等级的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将另行发文通知),由各商会协会自行制作。 (三)统一有效期限。评价结果有效期限统一定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商会协会可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应采用简单有效方法,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六、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指导意见》,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不能以偏概全、抓一漏万。要在行业内大力宣传诚信兴商,制定有关信用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本行业上下游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会员提供防范信用风险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信用风险防范制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对商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监督,并通过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和投诉电话接受商会协会会员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各商会协会要将上述投诉方式在试点方案中予以公布。 对于试点方案不按照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工作过程违反有关文件及本通知精神,会员企业投诉多、意见大的商会协会,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将给予指导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并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予以公示。 商会协会在信用评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反映。 联系人:张洁 宋光兰 联系电话:010-85226840 010-63192640 传真:010-85226836 010-63192649 E-mail:zhangjie_zg@mofcom.gov.cn 附件: 一、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商会(协会)名单 二、商会(协会)信息报送方式 三、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举报投诉渠道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 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商会(协会)名单 1.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中国烹饪协会 3.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 4.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5.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6.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7.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8.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 9.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10.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11.中国建材市场协会 12.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13.中国木材流通协会 14.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15.中国肉类协会 16.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17.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18.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19.中国黄金协会 20.中国发酵工业协会 21.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22.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