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希望促进航空安全和提高环境质量; --出于对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共同关注; --考虑到有可能减轻由于过多的技术检查、评审和测试给航空业界和营运人造成的经济负担; --认识到民用航空产品朝着多国设计、生产和互换的发展趋势; --愿意在有关民用航空安全方面加强合作和提高效率; --认识到改进相互认可适航批准、环境测试程序以及制定相互认可飞行模拟器、航空器维修设施、维修人员、机组成员、航空培训机构及飞行运行的批准和监控程序所带来的互惠互利;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便于缔约一方接受缔约另一方的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批准、环境测试、环境批准以及飞行模拟器的审定。 二、便于缔约一方接受缔约另一方对维修设施、改装设施、维修人员、机组成员、航空培训机构和飞行运行方面的批准和监督。 三、为保持同等航空安全水平及环境标准提供合作。 四、缔约双方应指定相应机构作为其执行本协议的代表。 执行机构是: 中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俄方--国家间航空委员会,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初始适航批准、环境批准及环境测试;和俄罗斯联邦运输部(国家民航局),负责维修设施、维修人员及机组成员的批准,飞行运行批准,飞行模拟器审定,航空培训机构批准及处理与使用中的民用航空产品有关的持续适航问题。 第二条 本协议有关定义如下: 一、“适航批准”指认为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设计或型号设计更改满足缔约双方同意的标准,或民用航空产品已满足这些设计标准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二、“改装或改型”指对民用航空产品在结构、构型、性能、环境特性、或运行限制方面所做的改变。 三、“飞行运行批准”指缔约一方采用缔约双方同意的标准对从事客、货商业运输的实体进行技术检查和评估,或确认该实体符合那些标准。 四、“民用航空产品”指任何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组件、设备、材料、要安装的零部件。 五、“环境批准”指确认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缔约双方同意的噪声和废气排放标准。 六、“环境测试”指根据缔约双方认可的程序评估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那些标准的过程。 七、“飞行模拟器审定”指根据缔约双方同意的标准对飞行模拟器与其模拟的飞行器进行比较,或证明该模拟器符合这些标准的过程。 八、“维修”指实施检查、大修、修理、保养、更换产品零部件、材料、设备或其组件以保障该产品持续适航,但不包括改装或改型。 九、“监督”指缔约一方执行机构定期监查以确定持续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相应的执行机构将在下列领域进行技术评估并共同工作,以便增进对各自标准和系统的相互了解: (一)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批准; (二)环境批准和环境测试; (三)维修设施,改装或改型设施,维修人员及机组成员的批准; (四)飞行运行批准; (五)飞行模拟器审定; (六)航空培训机构的批准。 二、当缔约双方相应的执行机构同意缔约双方在上述某一技术领域内的标准、法规、方法、程序及系统充分对等或一致,从而允许缔约一方接受缔约另一方所做出的满足公认标准的符合性结论时,相应执行机构应制定书面实施程序,规定在该技术领域内双方相互接受的方法。 三、实施程序应至少包括: (一)定义; (二)民用航空领域具体合作范围; (三)执行机构相互接受对方工作的条款,如:目击试验,检查,鉴定,批准,和审定; (四)执行机构的责任; (五)相互合作和技术支援条款; (六)定期评估条款; (七)修改或终止实施程序的条款。 第四条 对本协议或其实施程序在解释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分歧应由缔约双方或他们的执行机构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至缔约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该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第六十日为止。根据本协议签署的所有现有实施程序也将终止。但是,只要根据本协议进口的任何民用航空产品仍在进口国家运行,缔约双方相应的执行机构应该继续履行实施程序中持续适航规定的义务。 缔约双方可通过书面方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相应的执行机构可终止或修改单独的实施程序。 本协议由各自政府授权的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二○○一年九月八日在圣彼得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 吴仪 克列班诺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