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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广东、广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陕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黑龙江、安徽、辽宁、江西、吉林、内蒙古、河北、山西、宁夏、新疆、甘肃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浙江中烟工业公司: 为提升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水平,提高烟叶种植收购过程控制能力,进一步规范烟叶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做到以合同为主线组织烟叶种植收购工作,确保烟叶国家计划落实和烟叶生产规模稳定,现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烟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是烟草公司与种植烟叶(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和香料烟,下同)的农户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形式合同。合同须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同签订与履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合同签订的依据、原则与程序 第四条 合同签订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年度烟叶收购计划(以下简称国家计划),国家烟草专卖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国家计划转发到各省级烟草公司。 1.省、地市、县级烟草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分解落实烟叶收购计划,安排指导性种植面积。 2.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在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国家计划和安排的指导性种植面积总量内,与符合条件的种烟农户户主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签订原则。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为合同甲方,种烟农户为合同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合同签订程序。 1.农户申请。种烟农户需向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提出种烟申请,填写《种烟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种烟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由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印制。 2.资格审核。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要认真核实申请种烟农户的土地条件、基础设施、技术水平及往年合同履约率等基本情况,建立种烟农户基础信息档案。 3.签订合同。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种烟农户签订合同,约定烟叶收购数量、种植面积及种植株数。 4.建立档案。地市级烟草公司(或被授权的县级烟草公司)要将合同录入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内容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合同编码、IC卡号、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收购数量、生产投入补贴标准等信息。 第三章 合同格式、编码与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合同格式。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式样(见附件1、附件2),省级烟草公司(或地市级烟草公司)统一组织印制本辖区合同。 第八条 合同编码。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合同编码规则,合同编码共15位,格式为: (年度编码4位)+(省级编码2位)+(地市级编码2位)+(县级编码2位)+(流水号编码5位)。 省级编码号、地市级编码号、县级编码号执行《烟草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YC/T190--2005),年际间不变;流水号在县级烟草公司范围内统一编码,按签订合同的顺序从00001开始,上限为99999。 合同签订时要保证合同编码号的连续性。未签与错签的合同编码号要统一注销。 第九条 合同主要内容。 1.收购数量。根据上级烟草公司分解的当年收购计划及种烟农户条件,确定每个种烟农户的烟叶收购数量(其中包括出口备货数量)。 2.指导性种植面积、种植株数。按照约定的收购数量和实际单产水平确定。 3.种植品种。根据客户需求,从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资源中确定。 4.种烟地块所属基本烟田编号。根据基本烟田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基本烟田编码规则对烟田进行编号。 5.调制设施编号及其容量。根据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烟叶基础设施编码规则对在用调制设施进行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