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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台发[2007]1号
【颁布时间】 2007-01-11
【实施时间】 2007-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3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台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接上页]

  16、凡涉及人工培植来源的蝴蝶兰、大花蕙兰、仙人掌类、仙客来、云木香、天麻、西洋参、芦荟植物种标本贸易,大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各地的办事处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直接核发相关证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17、对台湾农渔产品进口商提出的“网上支付”申请,海关部门将优先受理、审批并安排相关设备。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设立联络人和专线电话,提供台湾农渔产品进口通关涉及相关业务的咨询和答疑。
  
  18、进一步完善台湾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提供台湾鲜活农产品在大陆的运输服务和通行保障,包括可以享受沿线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和通过沿线收费站设置的专用“绿色通道”优先通行。
  
  四、关于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维护台湾农民正当权益方面
  
  19、为规范台湾水果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台湾水果品牌和形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严格区分“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凡是销售非原产于台湾岛内的台湾品种水果,均需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注明产地。对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产地水果进行销售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加强对相关广告宣传的监管力度,对违法广告行为将依据《广告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20、欢迎台湾农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大陆通过注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方式,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对侵犯台湾农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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