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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勒斯坦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巴勒斯坦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巴勒斯坦国政府提供两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或提供一般物资。具体事宜,双方另签协议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巴勒斯坦国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勒斯坦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孙广相 萨伊卜·埃雷卡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