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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给付。 第二十条 以专利产品或者技术参加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展会举办者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展会的举办者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供专利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介绍和推荐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 (三)进行专利许可贸易活动; (四)进行专利评估,提供专利信用担保; (五)提供专利法律服务; (六)提供促进专利转化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专利转化活动中发生的专利纠纷,由当事人依法申请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