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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1-04
【实施时间】 2007-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指示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按照《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通知》(国人口发[2005]85号)的要求,结合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现将《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流动人口、农民工便民维权措施,是人口计生系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中,把这项惠及广大流动人口、农民工的工作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的全局,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
  
  二、结合实际,贯彻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以实施流动人口、农民工便民维权措施为契机,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职责,在为群众办实事上下功夫,以十项便民维权措施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协调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制定更加具体的便民维权实施方案,保障流动育龄群众充分享有各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利。
  
  三、完善监督,促进落实。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谋划长远,抓好当前重点工作的同时,把落实流动人口、农民工便民维权措施同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创新结合起来,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公开便民维权具体措施。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各项便民维权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查办侵犯流动人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
  
  请各地及时研究部署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落实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做法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动态信息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联 系 人:人口计生委政法司余梅
  
  联系电话:010-82504714
  
  E-mail: gjldrk@sina.com
  
  
二○○七年一月四日

  
  
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相关网站、宣传单、宣传册、宣传画、宣传窗等多种形式,及时向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保证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
  
  二、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要通过有效方式,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方便、可及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现居住地应及时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农民工依法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如实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现居住地要畅通服务渠道,在流动人口、农民工集聚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满足服务需求。
  
  五、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便捷方式通报其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逐步取消由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方式,减轻流动育龄群众负担。
  
  六、户籍地要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实行乡(镇、街)办村(居)发,严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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