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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赣质监特发[2008]62号
【颁布时间】 2008-11-11
【实施时间】 2008-1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六)对相对人索、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相对人,对相对人打击报复;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岗前培训
  
  (一)安全监察协管员培训工作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二)培训内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大纲》进行(见附件1);
  
  (三)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培训不得收费;
  
  (四)设区市局应组织师资,培训教学中应聘请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授课。
  
  第十四条 考核审批发证
  
  (一)推荐:由本人填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社区组织、企业签署意见,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二)审查:申报登记表经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及批准;
  
  (三)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四)发证:考核合格人员报省级监察机构备案,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
  
  第五章 协管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或企业负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个人管理档案,如实记载协管员的工作、培训和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在持证者所任职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企业管辖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后,发证机关应进行复审考核,重点考核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知识和任职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考核合格者,予以复审。
  
  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且不少于32学时。
  
  第十九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协管员由聘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通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协管员聘用期未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能继续履行协管员职责时,由原聘用单位收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违反纪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瞒而不报或为违法违规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由聘用单位取消其协管员资格,收回证书;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培训考核大纲

  
  1.特种设备定义、分类、基本结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
  
  2.1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2.2特种设备主要安全技术规范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的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依据
  
  3.3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
  
  (1)设计要求
  
  (2)制造许可和监督检验
  
  (3)安装许可和监督
  
  (4)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
  
  (5)使用管理
  
  (6)检验检测
  
  (7)修理、改造的许可和监督
  
  4.特种设备典型事故及事故处理
  
  4.1特种设备典型事故
  
  4.2事故处理规定
  
  (1)事故分类
  
  (2)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的规定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申报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学校
  
  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手机号
  
  工作简历
  
  所在乡镇政府、街道、社区、使用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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