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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支付其他规定的费用。 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七条 村干部养老金计发办法: 凡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经本人申请,由所在乡(镇)报市社保局进行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由市社保局计算待遇并按月发放养老金。 (二)村干部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领取养老金时上一年度市区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40%,缴费在1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加1个百分点。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 (三)村干部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市社保局将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蓄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允许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其中连续担任村干部的时间在补缴年限内,补缴费用分别由市财政和个人各承担50%;连续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足补缴年限的,其不足年限的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市社保局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费。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干部养老金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其他规定: (一)村干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授权所在乡(镇)进行资格审定,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时建立村干部参保档案。 (二)村干部原属退伍军人的军龄按照国家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三)村干部正常离任后,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相应手续。本人如愿继续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全部费用由个人缴纳,国家、集体不再负担。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被判刑劳教的,及时办理停缴手续,被判刑劳教期满可续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拘役的,停发养老金,并不得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拘役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 (五)村干部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等办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侵占和挪用。 (二)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分帐管理,必须做实个人帐户。存入银行的基金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计息政策执行。 (三)市财政局将村干部养老保险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时将资金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预算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以便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情况及时核拨自治区财政补贴部分。 (四)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工作实际,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制定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五)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领取养老金时的年龄(岁) 计发月数(个月)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