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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安全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本通告。 二、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车外吐痰、擤鼻涕; (二)向车外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食物残渣及各类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向车外抛洒、投掷物品; (四)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倾倒车内废弃物; (五)其它妨碍交通安全和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四、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通告的贯彻执行。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予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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