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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川建质安发[2008]438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12”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灾区大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严重破坏。随着灾后重建建设项目的大量启动,建材产品的需求量大,来源多,质量良莠不齐。建材产品的质量关系到建设工程的安全、功能,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杜绝不合格建材产品应用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中,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3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实事求是,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形成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
  
  二、明确重点,落实监管责任
  
  当前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关键时期,要重点抓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钢材、水泥、砖材、混凝土、砂浆、人造板、电线电缆、管材管件、防水材料、涂料、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建筑材料的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质量负责,杜绝不合格建材流入施工现场。
  
  (1)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3)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的验收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土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并完善建材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材进场验收、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材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5)施工单位在建材产品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有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和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三、尽快恢复检测技术能力,严把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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