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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巴彦淖尔市尾矿库隐患治理整改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巴彦淖尔市尾矿库隐患治理整改工作方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八年十一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山西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扎实做好我市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整改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落实尾矿库安全责任;促进企业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尾矿库安全风险降低,确保全市尾矿库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措施 ㈠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各有关旗县政府要根据《自治区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安委会发〔2008〕21号)精神,立即组织安监、环保、发改、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的有证或无证的在建、在用、停用、已闭库、已废弃的尾矿库,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市直相应部门和单位做好指导和监督,摸清底数,掌握尾矿库的基本情况,特别要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并根据中介机构安全度评价结论确定尾矿库安全程度。对情况不明的尾矿库,要尽快组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㈡及时做好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抓紧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紧急通知》(内安委会〔2008〕17号)精神,对安全评估为危库、现已整改完成的西部铜业有限公司尾矿库,要继续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新的隐患;对未完成整改的4座险库,所在旗县要根据险情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对安全评估为病库的,要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达到正常库标准。对在限定时间内未整治或整治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整治无望的,要立即关闭。 ㈢严格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各有关旗县要督促本辖区尾矿库企业针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垮坝、溃坝、渗漏等重大险情或事故,制定完善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救援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的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对存在险情的尾矿库,在险情未消除前,必须落实现场监控人员24小时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置险情。 ㈣妥善处置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的居民居住和重要工业设施。所有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有居民居住和重要工业设施的,都要采取搬迁转移下游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或搬迁原库的措施,并要立即制定搬迁计划,迅速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实施。 ㈤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企业负责管理和属地监管原则,各类尾矿库安全管理单位为尾矿库所属企业(无主库管理单位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人为市、旗县两级安监局主要领导。不管是那一级安监部门监管的尾矿库,当地政府都是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各有关旗县要督促本辖区内尾矿库企业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规定,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力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做到机构、人员、资金、培训和管理五落实。 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的,要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依法取缔;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要加强检查,凡因放松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