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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8]343号
【颁布时间】 2008-11-10
【实施时间】 2008-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5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自2004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的暂行规定》(龙政综[2004]36号)颁布实施以来,在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实施情况,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该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修订为《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的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的暂行规定》(龙政综〔2004〕36号)一并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的若干规定

  
  为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事期限,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审一核制”含义
  
  “一审一核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授权本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一般工作人员对行政申请受理审查,行政审批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发(不需部门领导签发)的审批制度。审查和审核除书面形式外还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等。对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属特别重要需部门领导亲自把关决定的事项,不实行“一审一核制”。
  
  二、实行审查员、核准员岗位授权聘任制
  
  行政审批审查员、核准员由行政审批部门聘用后上岗,并明确授权范围和聘用期;各审批部门对审查员、核准员的授权范围、岗位职责和聘用期必须以正式文件下发,并报行政服务中心和效能部门备案。
  
  审查员一般由部门窗口行政审批受理人员或业务主办担任;核准员一般由部门行政审批科长或其授权人承担。审查员、核准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聘用,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审查员、核准员实行A、B角制。
  
  三、行政审批审查员、核准员职责
  
  行政审批审查员职责是: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完成审查工作,报核准员审核签发;按授权的范围审查并核准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审查事项;参加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会审。
  
  行政审批核准员职责是:依法审核审查员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核准事项;参加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会审。
  
  四、“一审一核”审批事项的办理
  
  “一审一核”审批事项,从受理、审查、现场检查和勘验、审核签发、制发批文、打照制证均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完成。
  
  (1)“一审一核”审批事项由审查员受理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审查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事项,审查员应当场提出审查意见;需现场检查、勘验的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行政审批科组织现场检查、勘验;
  
  (2)行政审批科负责人(核准员)于审查员审查意见上报或现场检查、勘验结束后,对符合条件、标准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快速审核签发、出具批文或完成打照制证等。
  
  (3)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疑难审批事项的处置
  
  疑难审批事项是指核准员对授权范围的审批事项认为难以把握,需经会审决定的审批事项。疑难审批事项实行会审决定制度;会审由部门领导主持,核准员、审查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记录。
  
  六、跟踪督查和责任追究
  
  1、各部门行政审批窗口应严格按行政审批办件管理规定明确记录各环节的收件时间、移交时间、处理意见和责任人签字等内容,存档备查。行政服务中心应充分运用网络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加强跟踪监督。
  
  2、效能、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地对审批部门及经办人员执行“一审一核”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批的部门及个人根据效能告诫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组织抽查审批案卷材料,如发现审批案卷中有错误,应责令审查员、核准员及时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4、审查员、核准员因过失造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次发生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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