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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六)有关重要案件查处结果。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监察厅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楚天廉政网、新闻发布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及时向省档案馆、公众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各厅室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办公厅进行保密审查。 (二)经同意公开的除规范性文件之外的信息,由各厅室自行发布到楚天廉政网相关栏目,并送监察综合室备案。监察综合室根据需要,报送省政府门户网站。 (三)需要定期公开的常规性工作信息,领导小组可授权相关厅室审核公开。 第二十条 以省监察厅名义(含编省监察厅文号的与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各厅室编发文号后3日内将拟发文件和电子文本送法规室。 (二)各厅室在规范性文件制发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楚天廉政网公开。 (三)法规室在规范性文件制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送《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在线沟通值班人员负责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做好登记,及时转交相关厅室处理,并告知监察综合室。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报等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监察综合室负责受理,及时转交相关厅室处理。 (三)相关厅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相关厅室要作出说明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相关厅室答复申请人后,将办理情况告知监察综合室。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当事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三)不属于省监察厅工作职责范围的,告知当事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当事人受理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信息中包含不予公开的信息,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相关信息。 (五)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当事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厅室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厅室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厅室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厅室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各厅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