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 (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本省开发区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省开发区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开发区是指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主要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等通过国家审核的各类开发区,不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 (三)开发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开发区区内生产、贸易、投资、效益、开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实施统计监督,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省开发区发展建设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宏观决策、经济管理及各开发区间的信息交流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服务。 (四)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统计及其管理。 (五)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全省开发区统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统计数据的汇总、加工、发布和对外交流。 二、统计范围 (一)开发区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发展建设情况,区内企业生产、服务、贸易、投资、效益、开发等方面的统计。 (二)开发区内工商注册企业均列入统计范围。 三、统计报表及其管理 (一)开发区统计报表分开发区统计表和开发区统计汇总表两类。各开发区管委会填写开发区统计表,各市开发区主管部门填写开发区统计汇总表。 (二)开发区管委会应按本制度规定,按时汇总、编制、报送本开发区统计报表,同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填写统计报表后,于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之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统计报表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同时报送所在市的开发区主管部门。 (三)各市开发区主管部门收到本市开发区管委会报表后,填写本市开发区统计汇总表,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之前通过电子网络和纸本报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同时抄送同级统计局。 (四)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汇总有关报表后将数据抄送省统计局,并建立数据库,对全省开发区统计数据进行系统管理。 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一)各市开发区主管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市开发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区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有权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统计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五、附则 (一)开发区统计货币单位,除进、出口额和利用外资金额为万美元,其余为人民币万元,需折算时按《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表》执行。 (二)各种报表报送时间的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其报送时间相应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三)外商投资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进出口额的统计,按海关有关统计制度进行统计。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统计报表有效期至2010年2月。 附件:1.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2.开发区统计报表目录(略) 附件1: 开发区统计制度指标解释 1.地区生产总值:报告期内开发区所有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从生产角度说,它是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增加值之和。 2.工业增加值: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生产活动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和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 3.外商投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其它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4.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工业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三资”企业须按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减去折扣折让后的产品销售净额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