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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统[2008]639号
【颁布时间】 2008-11-06
【实施时间】 2008-1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切实按照“规范、有序、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2008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确保实现推进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制度全覆盖、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的目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列入监管全覆盖试点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别及下级子企业层级,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试点企业,2008年度集团合并及本部的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由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统一委托。
  
  (2)市国资委间接出资的企业,按照资产纽带关系,纳入其合并的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即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委托范围。具体委托方式同上。
  
  (3)市国资委出资的上市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以上各企业名单及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2、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或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统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均按本通知执行,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3、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所属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事务所选聘工作。各出资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要求,认真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委托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工作,确保委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试点企业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并于2008年1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XX企业集团关于推荐XX等X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请示》(详见附件2)。
  
  其中,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已满5年(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满8年)的出资企业作为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选聘方式试点单位。选聘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以我委为主体的随机选聘方式,二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公开招投标选聘方式。选聘方式由企业集团自行选择后执行。
  
  2、市国资委间接出资企业,按上述要求选择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合并报表的产权持有单位报送《2008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并由该单位在上述向市国资委报送的请示材料中单独列报。
  
  3、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批复意见。如企业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相关规定,企业集团需重新上报相关请示材料。
  
  4、企业在收到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后,按以下方式签订业务约定书:
  
  (1)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的业务约定书;
  
  (2)企业集团及会计师事务所两方签订下属子企业业务约定书,其审计内容等需符合本通知规定。
  
  (3)集团合并及本部的三方业务约定书与市国资委批复意见一并下发。
  
  5、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由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按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于2008年11月15日前,以发文的形式,将《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3)报市国资委备案;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规定格式的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6、如因特殊原因,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决算审计的,应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子企业户数及原因等情况。
  
  (三)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2008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下的,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且区域分布较广的,原则上最多可由不超过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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