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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来宾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及2007年建设部等九部委发布的第162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编制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市 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发证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本市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并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按照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确定。 本市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三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市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三)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市本级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市本级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本市廉租住房建设。 市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市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市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或空置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本市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