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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8]49号
【颁布时间】 2008-11-05
【实施时间】 2008-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9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的意见


  为进一步指导灾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8〕30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96号)精神,努力做好灾区特别是极重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相关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金融支持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汶川特大地震灾害造成了农村房屋大面积倒塌损毁,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首要任务,事关灾区社会稳定大局。对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提供信贷支持,是当前全省银行业机构的重要任务。做好此项工作要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相结合,合理运用信贷资源,促进农房重建筹资格局整体优化;二是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与尊重银行业机构信贷自主权相结合,促进农户与银行业机构自主协商贷款决策;三是有关银行业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与遵循金融市场化运行规律有机结合,既努力支持农房重建,又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四是金融支持农房重建与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相结合,巩固和优化灾区金融生态环境;五是金融支持灾区农房重建与支持灾区恢复发展生产相结合,促进灾区经济尽快恢复和加快发展,促进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增加收入。
  
  (二)金融支持农房重建的范围主要是国家确认的汶川大地震灾区,重点研究解决有一定收入来源与还款能力、但因灾导致贷款承贷能力下降的建房农户的合理信贷需求。
  
  二、合理设定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的信贷条件
  
  (三)银行业机构对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应该根据本行管理制度,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实际,合理设定信贷条件。符合小额信用贷款条件和额度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对于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农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资产抵押、质押、保证、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提供担保。对于无收入来源或自身缺乏建房能力的农村困难户,主要依靠非金融政策实施救济帮扶。
  
  (四)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的基本发放对象是因地震导致房屋损毁、有一定经济偿还能力、财政建房补助已经到户、自筹资金达到一定比例、已取得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并且符合经办银行业机构贷款基本条件、自愿申请贷款的农村居民。
  
  (五)贷款金额由各经办银行业机构根据农户筹资情况、未来收入来源和农户信用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个别信用程度高、经济实力强的农户,贷款金额可控制在6万元以内。
  
  (六)贷款期限应充分考虑借款农户的家庭经济情况、生产恢复情况、务工收入来源等合理确定,一般确定为3-5年左右,最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七)鼓励金融机构在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对农房重建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为引导农户合理决策,可以根据贷款金额分档确定利率,一定额度以内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超过一定额度的贷款,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贷款额度和利率定价由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资金成本、风险管理原则和农户建房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同一县域内有1家以上金融机构经办农房重建贷款的,当地人民银行机构要加强利率政策指导协调。
  
  三、鼓励各类银行业机构积极参与支持农房重建
  
  (八)灾区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自身网络、人员、产品和服务等优势,把积极支持灾区农房重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农村信用社筹集资金应坚持市场化筹资为主,要大力组织存款,稳定股本金,面向其他农村信用社和金融机构积极筹措资金。鼓励当地其他银行机构以协议存款、资金拆借等方式将资金融通给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省联社要本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原则,组织全省资源,积极帮扶灾区农村信用社。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根据抗震救灾贷款的实际期限,允许周转使用,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增强信贷投放能力,引导农村信用社集中资金用于受灾严重地区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满足当地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生活消费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合理资金需求,再贷款利率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下降1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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