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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8-11-05
【实施时间】 2008-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4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单位)公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单位)公车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单位)公车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驾驶公车的规定》,切实加强公车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杜绝公车私用、铺张浪费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公车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市政府各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直属机构工作人员中的非专职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公车;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各单位(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公车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抓好落实。
  
  二、车辆日常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公车管理工作,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对车辆进行管理,特别是节假日期间(含双休日)要安排专人负责,严格管理。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准使用公车,确需使用车辆的,须经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三、车辆外出管理。车辆外出,驾驶人不得驾车绕道行驶。改变行驶路线发生安全事故的,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车辆安全管理。各单位车辆在工作之余,必须按规定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场所。因公外出的车辆,应停放在有管理人员看管的停车场所;如违规停放,发生车辆被盗事件,则由驾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五、监督检查。监察机关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措施,严肃查处公车私用、自驾公车等问题。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管理,确保公车管理、使用不出问题。驾驶人要严格遵守本部门(单位)关于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确保车辆安全和行驶安全。
  
  六、责任追究。凡违反以上规定的,驾驶人属临时聘用的一律辞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按照公车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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