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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调入机关。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配备适用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调入与录用
  
  第六条 调入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并担任司、处级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按调任办法办理。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八条 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三) 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四) 熟悉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有做好本职工作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一般具有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专业管理职位要求在相关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 );
  
  (七)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回避规定;
  
  (八) 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还要符合《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调入或录用:
  
  (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
  
  (二) 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 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未终止;
  
  (四) 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批准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机关各部门不得超编制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机关录用以下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由国防科工委规定并报人事部批准后,可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的测评方法:
  
  (一)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 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 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专业管理职位一般从相关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在职工作人员中选调;综合管理职位可以面向社会录用。
  
  第十三条 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报用人计划,内容包括:
  
  1.用人职位名称、人数及任职资格条件;
  
  2.选调的对象、范围及考试方式。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或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录用工作人员的,可同时提出预备人选名单。
  
  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申报,录用工作人员的计划于每年 10 月底前申报。
  
  (二) 选调和录用工作
  
  1.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可根据职位要求确定选调人选,必要时,可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选调人选。
  
  2.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根据人事部的统一安排进行。录用考试中,公共科目考试由人事部统一组织,面试、非通用专业科目的考试经人事部批准后由国防科工委组织。
  
  3.制订对选调人选的考察方案,并报委领导审示。
  
  4.经委领导批准后,按照考察方案对选调人选进行体检、考核、公示。经以上程序合格的人选,由人事教育司办理调入或录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四条 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问题的,终止其试用期、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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