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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工委机关选拔任用司、处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听取意见的范围及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司局级、处级干部。
  
  第三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测评及考察听取意见的人员范围
  
  (一)选拔任用各部门正职(包括委正副秘书长)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机关正副司局级干部以及本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机关正司局长级干部,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副处长。
  
  (二)选拔任用各部门副职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副处长。由处级干部推荐为副司局级干部的,还要听取其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的意见。
  
  (三)选拔任用司局级非领导职务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副处长。由处级干部推荐为副司局级干部的,还要听取其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的意见。
  
  (四)选拔任用处长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副处长,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
  
  (五)选拔任用副处长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正处长,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
  
  (六)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职务
  
  参加民主推荐、测评人员范围:所在部门正副司局级干部和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
  
  听取意见人员范围:所在部门的正副司局级干部,所在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组织实施
  
  (一)对选拔任用机关各部门正职、副职、司局级非领导职务的民主推荐、测评及听取意见等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二)对选拔任用委机关处长、副处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民主推荐、测评,在各部门主要领导与人事教育司沟通意见一致后,由各部门组织进行。各部门司长办公会根据推荐和测评的结果以及本部门干部职数研究提出拟选拔任用人员意见(附民主推荐、测评结果),报人事教育司。听取意见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民主推荐、测评及听取意见,实际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选拔任用机关司、处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听取意见的人员范围及组织实施原则上按照上述范围和办法执行。对人数较少的部门可适当扩大范围,其他需调整的按照委党组要求办理。
  
  第六条 委党组成员和委领导可以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但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或测评。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机关各部门履行干部推荐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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