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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十八条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条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应当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任用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二十六条 对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组(党委、党总支)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条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