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和委属单位选拔任用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 第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国防科工委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委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委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选拔委属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单位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其他委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委党组(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办理任职(试用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竞争上岗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在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委管干部竞争上岗方案应报国防科工委党组批准。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单位及有关单位公布。 第八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九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条 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干部(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还可收集旁听人的意见作为参考。 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委机关一般以司局为单位进行,规模较小的委属单位一般在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委属高校一般在院系或部(处)范围内进行。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干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第十八条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