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6-12-27
【实施时间】 2007-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鼓励自主创新,按照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若干配套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科工委决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防科工委第14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新增);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新增)。”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第六条改为第九条,第十条,分别修改为: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五、删除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