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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申报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第十二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向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五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