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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听证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和依据职权主动组织的听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当事人,包括行政处罚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 依据当事人申请组织的听证,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依据职权主动组织的听证,由听证事项承办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并报委领导批准,负责主持听证会。 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组织部门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听证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七条 听证由一名听证主持人、两名听证员组织,也可视具体情况由一名听证主持人组织。 第八条 听证人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对听证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委领导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组织部门决定。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承办人、当事人、听证会代表、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 (三)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 (四)进行质证和申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听证会代表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听证事项的情况; (二)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 (三)进行质询。 第三章 依申请的听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五条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 (三)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事项符合听证条件的,受理听证申请。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受理听证申请,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于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申请人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注意事项。 听证事项涉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听证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九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