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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0号
【颁布时间】 2006-12-25
【实施时间】 2007-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接上页]

  行政处罚的听证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第十八条 拟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起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拟作出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起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委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部门负责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国防科工委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法制工作机构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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