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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部令第104号
【颁布时间】 2006-12-22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4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决定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处的代表可以自行决定在内地居留的时间”。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司法部令第84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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