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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佛得角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就免除佛方对中方的部分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至1999年12月佛方对中方已到偿还期的三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1980年7月25日中、佛双方签订的贷款议定书中规定的2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3,757,915.11美元)无息贷款。 (二)1984年12月19日和28日中、佛双方换文规定的97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822,588.83美元)无息贷款。 (三)1986年5月30日中、佛双方签订的贷款协定中规定的2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2,409,638.55美元)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金额共计4970万元人民币,佛方迄未偿还,中方同意全部免除。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与佛得角银行具体办理冲帐手续。 第四条 本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协定及换文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合作和侨务部 副部长 部长 孙广相 玛努埃尔·伊诺森西奥·索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