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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
【颁布时间】 2006-12-11
【实施时间】 2006-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关于CFC-11淘汰工作联合公告


  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中国政府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烟草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实现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淘汰,特此公告如下:
  
  自2006年12月31日起,烟草行业任何企业不得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作为烟丝膨胀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烟草行业切实做好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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