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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6-29
【实施时间】 200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5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德高速铁路技术转让领域进行发展政策合作事的换文


  
中方复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

  
于倍寿博士

  
尊敬的大使先生:

  
  我谨确认,收到你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我谨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的名义就高速铁路技术转让领域进行发展政策合作事向您建议达成如下协议:
  
  1.鉴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高速铁路技术转让领域积极开展财政合作以及德方就此已允诺提供1亿德国马克的资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将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追加提供1亿德国马克的资助。
  
  2.因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通过法兰克福(美茵河畔)复兴信贷银行,就高速铁路技术转让领域的发展政策合作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总额为2亿德国马克的资助。
  
  3.关于第一条中提及的追加提供1亿德国马克财政资助的使用和支付细节,将由复兴信贷银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之间达成的财政支付协议作出规定,该协议应符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现行法规。
  
  4.倘若财政支付协议不能在本协议生效后的6个月内签署,提供1亿德国马克财政资助的承诺将会失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免除复兴信贷银行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和实施第3条中所提及协议相关的全部税费和其它公共税赋。
  
  6.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认为,基于两国政府在高速铁路领域的共同努力,双方需要进行信息和经验交流。
  
  7.本协议用德文和中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第一至第七条的建议,本照会和阁下表示贵国政府同意的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就此达成的协议,该协议自您复照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建议。本照会和阁下的来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该协议自本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唐家璇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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