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支持埃塞俄比亚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埃方),就免除埃方对中方部分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至1999年12月埃方对中方已到偿还期的四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1971年10月9日中、埃双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规定的20000万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05,680,317.04美元)无息贷款。 (二)1988年10月25日中、埃双方签订的议定书中规定的336万美元无息贷款。 (三)1989年9月14日中、埃双方签订的议定书中规定的750万美元无息贷款。 (四)1990年8月26日中、埃双方签订的议定书中规定的600万美元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四笔无息贷款已使用金额共计202,265,530.84元人民币和1686万美元。上述债务尚未偿还,中方同意免除。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和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办理具体冲帐手续。 第四条 本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协定的组成部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周可仁 木拉图·特绍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