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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一年四月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高级混合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特就上述高级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委会”)的成立及任务等事项制定章程如下: 第一条 高委会的主要任务及作用是,为两国在各领域的合作提供宏观政策性指导,并进行必要的协调;推动双边经贸、文化、科技合作项目的落实;处理和解决双边关系中的其他问题;推动两国政府间高层的沟通、协商和协调的机制。 第二条 高委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计划和发展部长分别担任中委双方的主席(分别称中方主席和委方主席)。两主席的职责职权相等,任期及人选的变更由各自政府确定,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条 高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结合互访,在双方商定的或应一方要求并经另一方同意的时间在两国轮流举行会议。每次会议的议题视双方合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事先商定。 高委会会议原则上由主办国方的主席主持召开,必要时可邀请两国相关部门的官员与会。 第四条 为了推进有关各方面工作的落实与进展,高委会下设如下分委会: --双边关系分委会 --经贸合作分委会(内设投资与开发工作小组、贸易工作小组) --能源合作分委会 --科技与文化合作分委会 --农业合作分委会 双方还可根据合作的需要设立其他分委会及分委会中的专门工作小组。 分委会的职责及权限由双方主席共同商定;其组成人员由双方主席各自指定。 第五条 高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双方的秘书处承担。双方秘书处负责对高委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及议程的协商及相关的准备工作。秘书处负责人由双方主席各自任命。 在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举行双方秘书处领导之间的会晤。 高委会的会议纪要及议定书是高委会进行年度工作的基础性文件,其文本草案由双方秘书处协商确定后报高委会审议后经双方主席签字生效。 第六条 两国间已存在的外交部间政治磋商、经贸混委会和能源混委会等机制作为高委会的组成部分,纳入各相应分委会继续开展工作,其原有名称和机制不变,并可继续保持独立运作。 第七条 本章程自双方主席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章程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章程,则本章程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高委会批准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章程进行修改。经双方同意的修改文本自双方商定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如对本章程的解释、适用和执行发生分歧或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本章程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计划和发展部 主任 部长 曾培炎 豪尔赫·希奥尔达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