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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5-24
【实施时间】 2001-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生产和贸易部农业长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生产和贸易部(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以下考虑,达成本谅解备忘录:
  
  为进一步发展中国和委内瑞拉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两国在农业领域中业已建立的良好关系;
  
  通过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合作,实现中国与委内瑞拉农业的共同发展。
  
  双方决定达成本谅解备忘录,条款如下:
  
  一、双方承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两国在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和水产领域里的合作。
  
  二、双方认为合作可优先集中于以下几个领域:
  
  1.食用及饲料用水稻、玉米、甘薯和芋头的品种改良、栽培和加工技术;
  
  2.养猪和猪肉加工;
  
  3.草地的保护和利用;
  
  4.农业机械及其维护和修理;
  
  5.海淡水养殖技术、渔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及水产品加工;
  
  6.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
  
  7.农产品加工合作;
  
  8.农垦领域的合作:鼓励中方企业赴委开垦宜农荒地;
  
  9.由中国海外农业发展总公司在委建立国家级现代化示范农场;
  
  10.农业品种交换;
  
  11.中方帮助委方制订长期生产规划和培训农业技术人员;
  
  12.以中方优惠贷款为委修建农田水利灌溉设施;
  
  13.林业领域的合作。
  
  三、资金安排
  
  为落实上述领域的合作内容,中委高级混合委员会将统一安排需政府投入的资金,并帮助投资企业协调解决投资所需的资金。
  
  四、执行和协调机构
  
  双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生产和贸易部为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和协调机构。
  
  五、高级别互访
  
  双方将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生产和贸易部及其他有关机构之间高级官员的互访,以便进一步确定合作的项目和方式。
  
  六、其他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谅解备忘录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同意可以修改。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农业部代表                生产和贸易部代表
  
  农业部副部长               外交部长
  
  万宝瑞                  路易斯·阿方索·达维拉·加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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