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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另有协议除外)。 2.接待方承担学费、食宿费、紧急医疗费和月生活费。 3.学生必须遵守两国大学现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展品运输 1.送展方承担展品运往展地和运回的费用。 2.双方就保护展品安全的措施签署协议。 3.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各地展出的运输费、展览组织费。 第十九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3个月将本计划确定的互访代表团名单、人员简历、访问计划、所用语言和抵离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条 双方可就未列入本计划内的代表团互访及交流活动的可能性进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举办本计划外的其他学术、文化、教育、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双方在签署新的执行计划前,继续执行本计划条款。 本计划于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表 孙家正 胡马姆·阿十杜·哈利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