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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统字[2006]235号
【颁布时间】 2006-11-29
【实施时间】 2006-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调查县(市)、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调查村村委会等要严格遵守统计法规,积极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做好核查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阻碍核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调查户拒绝接受核查或回避核查,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更改或授意更改核查结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蓄意干涉核查工作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员应严格遵照核查方案的要求,亲自入户调查和实地核查,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地完成核查工作,并对自己填报的调查表签字负责。调查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以外,还要追究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将联合对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进行复查。同时,省级各有关部门也要联合开展复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以确保核查工作圆满成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监察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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