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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终止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 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对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停止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应停止有效: (一)在尼泊尔,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第一天或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二)在中国,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加德满都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唐家璇 查克拉·普拉萨德·巴斯托拉 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以下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十二条第二款,如果在本协定签订之后,尼泊尔王国政府与任何其他国家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有较低的税率,该税率将立即代替本协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15%税率。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加德满都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王国政府 代 表 代表 唐家璇 查克拉·普拉萨德·巴斯托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