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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4-21
【实施时间】 2001-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换文


  
(一)中方去文

  
  
科威特卫生部

  
尊敬的次长阿卜杜·拉西姆·宰德博士:

  
  我谨向次长阁下致以亲切问候并荣幸地通知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议定书》将于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到期,为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中国卫生部希望续签上述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需延长,应于本议定书有效期满的二个月前经双方议定。”如蒙阁下就续签事复函,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国驻科威特国使馆经济商务参赞
  
  蔡良智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二)科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使馆
  
尊敬的经济商务参赞蔡良智先生:

  
  首先向阁下致以亲切问候。
  
  关于阁下2001年4月15日来函提及将于2001年6月30日期满的科威特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工作议定书事,谨此通知您:为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科威特国卫生部同意续签,有效期两年,自上述议定书期满之日起生效,原议定书条款不作任何修改。
  
  顺致良好的祝愿。
  
  
科威特国卫生部次官
  
  阿卜杜·拉希姆·法赫德·宰德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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