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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4-17
【实施时间】 2001-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2001-2003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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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育
  
  25.双方就以下方面交换和更新有关信息资料:
  
  ·学前教育
  
  ·基础教育
  
  ·成人教育
  
  ·特殊教育
  
  26.双方鼓励教育界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并为互派研究人员参加对方有关专业会议和活动提供方便。
  
  27.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之间开展校际交流。
  
  三、财务规定
  
  关于人员和团组访问: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运费,接待方负担人员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以及物品的国内运输费。
  
  关于专家交流: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医疗和国内交通费。
  
  关于互办造型艺术展览:派展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包括运至首展地并自最后一展出地运回的费用。同时,负责展览的保险和包装费用以及随展人员的国际旅费。
  
  展览接待方负担布展、宣传和图录制作费用,并负担随展人员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关于互办摄影图片展览或展示活动:派出方负担图片、说明材料、图录、教学资料的运输费用,以及随展摄影家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责提供展厅,负担布展费用和随展摄影家的食、宿及国内交通费用。
  
  关于举办电影展:派出方负担影片及随展资料的国际运输费,以及随展代表团的国际旅费。
  
  接受方负担放映厅和广告宣传费用,并负担随行代表团的食、宿、国内交通费和影片的国内运输费。
  
  关于图书交换:寄送方负担图书及非图书资料的邮寄费。
  
  上述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财务及其它条件,将由有关双方另行商定。
  
  四、通则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文化、艺术和教育领域的活动。本计划可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计划的中止须经一方正式将其决定通知另一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计划的中止不得影响正在实施中的具体项目。
  
  本计划于2001年4月17日在加拉加斯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代表              代表
  
  外交部副部长          文化部副部长
  
  李肇星             曼努埃尔·埃斯皮诺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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