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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政发[2008]91号
【颁布时间】 2008-11-05
【实施时间】 2008-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3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审计局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州审计局提出的《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意见》,已经2008年10月16日第十二届文山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意见
  
  (文山州审计局2008年11月5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审计监督,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发挥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结合文山州的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积极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一)发改、财政、交通、建设、水务、教育、国土、农业、经贸、卫生、林业、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主动向审计机关提供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资金拨付等资料。
  
  (二)凡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其竣工决算未通过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财政、交通、建设、水务、教育、国土、农业、经贸、卫生、林业、移民等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资金决算和项目整体验收。审计机关应对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内容。
  
  (三)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项目建设实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使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发挥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可以根据省政府第145号令的规定,聘请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二)要积极主动与发改、财政、交通、建设、水务、教育、国土、农业、经贸、卫生、林业、移民等部门和建设单位联系,建立、健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信息档案,随时掌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资金管理和使用、施工和竣工决算等情况;要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结合起来。
  
  (三)要逐步推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审制度、审计情况通报制度和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拦标价进行审计,并逐步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
  
  (四)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除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有关审计项目管辖权划分的规定,属于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管辖的建设项目外,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文山州审计局行使审计管辖权。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列入财政预算和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解决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
  
  四、本意见中涉及的需在全州执行的事项,由文山州审计局或商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文山州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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