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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第9号
【颁布时间】 2008-11-04
【实施时间】 2008-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4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贷款抵押资产登记部门的通知


  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贷款抵押资产登记部门的通知》,自2008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贷款抵押资产登记部门的通知

  
  为建设德宏良好的金融生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防止贷款抵押资产重复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德宏州贷款抵押资产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县城(含县城)以上的土地作贷款抵押,由县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唯一合法的贷款抵押登记部门;在县城(含县城)以上的房产作贷款抵押,由县市建设局作为唯一合法的贷款抵押登记部门;在乡镇(含乡镇)以下的土地、房产(含工厂的厂房、车间)作贷款抵押,由县市发改局作为唯一合法的贷款抵押登记部门。
  
  二、水电站在建工程和建成后的水电站全部资产(含电站厂房、机器设备、引水隧洞、引水明渠、大坝工程)作贷款抵押,由德宏州水利局作为唯一合法的贷款抵押登记部门。
  
  三、凡在此以前已在其他部门(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贷款抵押登记,又不符合本文规定的贷款抵押登记事项,由贷款银行、借款人、贷款抵押登记部门清理上报本文规定的合法抵押登记部门备案。
  
  四、本通知由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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