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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烟花爆竹固定网点布局由所在地辖区安监局确定,季节性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由所在地辖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共同确定。 (六)烟花爆竹经营者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占道经营的还需取得《临时占道批准书》后方可经营。 (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行一站式办公,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程序为一个窗口进(安监局),一个窗口出(安监局),中间环节由区安监局组织区工商局、区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内部流水作业。区安监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起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一站式办公程序,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八)《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样式由长春市安监局确定,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自行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长春市安监局统一印制。 (九)长春市季节性零售烟花爆竹许可的受理审批时间为每年的农历十一月十三至腊月十三,季节性零售时间为腊月二十三至笠年的正月十五。 (十)禁放区域内占道经营的季节性零售网点需在统一制作的销售棚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在销售棚外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销售棚的尺寸由市安监局和市行政执法局共同确定,销售棚由辖区安监局统一制作。 (十一)固定销售点和季节性摊床,烟花爆竹产品储存量不得超过30件(箱),每件(箱)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 (十二)零售业户需配备2个灭火器(泡沫型),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如需照明必需使用防爆灯。不在销售棚内经营的业户还需配备一块苫布。零售场所禁止使用取暖设备,严禁火种火源进入零售场所,零售场所100米内严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方式促销。 (十三)长春市零售业户禁止销售下列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A级产品; 2.20MM以上的双响爆竹; 3.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 4.标识不全、无产品级别等假冒伪劣产品;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十四)季节性零售业户销售期过后需将剩余烟花爆竹返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由批发企业代为储存。 (十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十六)公安、安监、工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附件:长春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量控制指标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长春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量控制指标表 序号 县(市) 区 开发区 数量 合计 禁放区内 禁放区外 临时 固定 1 宽城区 134 100 30 4 2 朝阳区 130 100 30 0 3 南关区 115 94 15 6 4 绿园区 150 90 55 5 5 二道区 119 85 30 4 6 经开区 94 40 48 6 7 高新区 5 5 0 0 8 汽车区 54 34 20 0 9 净月区 55 2 48 5 10 双阳区 112 0 109 3 11 德惠市 180 0 150 30 12 榆树市 150 0 120 30 13 农安县 176 0 150 26 14 九台市 126 0 100 26 合计 1600 550 905 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