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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8]248号
【颁布时间】 2008-11-04
【实施时间】 2008-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市经委、宁波银监局关于加强外贸风险防范促进外贸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局、市经委、宁波银监局《关于加强外贸风险防范促进外贸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外贸风险防范促进外贸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外经贸局、市经委、宁波银监局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今年以来,我市对外贸易继续保持稳定发展。1-9月,全市进出口额达到531亿美元,同比增长28%。但是,受美国金融危机不断蔓延扩大、市场需求萎缩、商业信用下降等因素影响,我市外贸企业面临的进出口经营风险明显加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进口商拖欠货款、国内进口委托方违约毁单、商业欺诈等现象,导致部分企业进出口坏帐增加、资金被困等问题。相关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势必对企业自身经营带来严重困难,也会对我市外贸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宏观调控措施,有效应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市外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外贸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外贸风险防范协调协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贸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快速应对机制,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进出口经营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由外经贸、经委、银监、保监、外管、国税、海关、质检等部门组成的外贸风险防范协调协作机制,密切关注形势变化,及时沟通信息,合力做好风险防范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认真排摸,高度关注进出口经营业务和运行情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对本地区重点企业进出口经营业务运行情况的排摸,特别要对近期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企业经营环境变化可能诱导和暴发的风险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尽早采取措施主动应对。要建立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加强对潜在问题的跟踪分析,根据情况及时报告。
  
  三、加强防范,切实提高对外贸风险的控制能力
  
  一是要密切关注外贸风险动态。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国内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要及时跟踪分析,尤其是要重点关注本地区重点进出口国家、地区以及重点进出口商品的动态。二是要加强风险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各种方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提醒有关部门和企业予以关注。三是要对中小企业外贸经营进行重点指导。针对中小企业风险意识相对较低、防范经验不足、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情况,要重点在风险管理方面进行指导帮助。四是要加强风险防范宣传教育。及时收集并总结企业有效防范风险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召开交流会、座谈会等方式,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予以宣传推广。
  
  四、主动应对,努力增强对险情处置的支持力度
  
  各地、各部门应从稳定经济社会大局出发,避免、减少企业损失,帮助和支持企业度过难关,防止出现“骨牌”效应。银行、出口信用保险等单位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要研究开展境外客户资信调查、信用证兑付、进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保函等促进和保障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金融业务。司法部门要合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加大对恶意拖欠拒付、商业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加强管理,着力规避市场经营风险
  
  要引导广大外贸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抗击风险能力,增强市场经营运作水平。一是要建立完善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决策和风险控制能力,保证企业守法、健康、稳健发展。二是要增强市场风险预测能力,提高驾驭经营风险的水平。加强市场行情预测分析,提高贸易客户管理、谈判、合同签订及履约等各个经营环节的管理水平,学习和掌握企业财务管理、金融避险工具的合理运用。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职能,不断引导规范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行为,当好参谋,遏制风险的滋生。
  
  六、抓住重点,做好外贸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浙江银监局关于做好行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58号)精神,切实采取措施做好对本地区外贸龙头企业的资金链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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