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卡塔尔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卡塔尔国:
  
  所得税。
  
  (以下简称“卡塔尔税收”)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卡塔尔”一语是指卡塔尔国领土,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卡塔尔法律,卡塔尔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领海及大陆架。
  
  (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卡塔尔国;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卡塔尔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
  
  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建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团体;
  
  (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十)“主管当局”一语:
  
  1.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2.在卡塔尔方面是指财政、经济和商务部部长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居民
  
  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二)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三)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四)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三、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管理场所;
  
  (二)分支机构;
  
  (三)办事处;
  
  (四)工厂;
  
  (五)作业场所;
  
  (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七)农场或果园;以及
  
  (八)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九个月以上的为限。
  
  三、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