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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4-02
【实施时间】 2001-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6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关于中国中、高级官员赴新加坡学习培训项目的框架协议 (二○○一年至二○○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就中国中、高级官员赴新加坡学习培训项目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将于二○○一年至二○○五年间,派遣中、高级官员赴新加坡学习以下内容:经济和社会发展;新一中贸易;高技术产业;大型企业管理;财政体制;税收体制;国有企业管理;中央公积金制度和社会保障;新加坡的法律体系和经济立法;反腐败法;人力资源开发;新加坡的宏观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公务员制度改革与行政管理;城市规划;以及其他在项目进展中提出且新加坡拥有特长的内容。
  
  二、双方将就每次学习访问的主题和学习重点进行磋商。
  
  三、每年组织三次学习访问,每次二周。双方在每年年初进行磋商,确定访问的日期。
  
  四、每次学习访问由中方选派二十五至三十名中、高级干部参加。
  
  五、为进一步加深合作,双方还同意为中、高级官员开办新的管理培训项目。这个项目包括为经筛选符合新加坡国立大学和南洋理工大学入学条件的中、高级官员举办硕士学位课程和高级管理课程。项目中各领域的学习科目、学习时间和学员,由双方通过年度磋商决定。
  
  六、新方将负担以上项目中所有中、高级官员的培训费、培训设施、在新加坡当地的交通、现场参观、住院期间的医疗保险和90%的住宿费用。中方负担往返国际机票、在新门诊就医、每日生活费和10%的住宿费用。
  
  七、新加坡共和国驻中国大使馆负责就学习访问的组织工作与中方进行协调。
  
  八、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五年十二月。在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议于二○○一年四月二日在新加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
  
  代表                   代表
  
  王毅                   陈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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